
2023年10月25日,呼阀控股与内蒙古中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新能源)及中汽新能源原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黄柯燚签订《增资协议》,确认公司以截至2023年10月31日对中汽新能源的债权11,334,730元转为对中汽新能源10.18%的股权。同日,黄柯燚与呼阀控股及其董事洪依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认缴出资中的45,445,982.30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的40.82%)、54,554,017.70元 (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的49%)分别转让给呼阀控股和洪依茹,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0元。2023年11月9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
公司参与上述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56,780,712.30元,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60.05%。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洪文曙(董事长及总经理任职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至今、董事会秘书任职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30日,2024年11月24日至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董事洪依茹(任职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至2025年6月18日)、时任财务负责人吕季萍(任职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30日)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8日,公司擅自与中汽新能源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洪依茹(呼阀控股时任董事,与呼阀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系父女关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对中汽新能源的出资55,660,712元(占中汽新能源注册资本49.99%)一次性转让给洪依茹,并于2024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补充确认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任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今)、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任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1月24日)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6月4日,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设立内蒙古恩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设立子公司事项未事前进行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关联方中汽新能源2024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69.00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17.82万元。截至2025年7月18日,仍有117.82万元未归还。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董事洪依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事项
2024年2月4日,公司被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2月4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15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8月28日,公司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8月22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8月28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0月2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1月20日,公司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11月20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6月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2月9日,公司被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被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不迟于2024年12月9日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月14日、6月3日才予以补充披露。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6日,上述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和洪文曙被限制高消费在2024年年报中也未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七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洪文曙、时任财务负责人翟振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海日汗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3号)第三十二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洪文曙、洪依茹、吕季萍、翟振海、海日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吸取这次的教训,格外的重视以上问题,逐步加强内控管理,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有效运作,切实提高信息公开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近日,从广西玉柴集团传来消息,该公司正式入主浙江海宏集团公司,顺利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玉柴委派的海宏集团董事长陈春强已经履任。
目前,严酷的经济寒流让诸多企业不敢妄动,玉柴选择这样的时机进入液压件行业,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强劲的发展动力给予的坚定信心。“我们要用战略经营眼光去应对冬天,更要超前去考虑企业的明天。”玉柴集团董事局主席晏平说。
近年来,我国工程机械蒸蒸日上,在短短的10年时间,挖掘机的产销量就增长了19倍,其中小型挖掘机的发展势头更为迅猛,但工程机械的液压配套件始终制约了本行业的发展。玉柴集团下属工程机械板块,是国内最大的小型工程机械生产和出口基地,同样受制于进口液压件的制约。
海宏集团在液压件行业拥有卓著的声誉和行业地位,是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技术进步优秀企业,以技术消化能力和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而获得业内的广泛认可。叉车、装载机系列液压产品在国内占有较强的优势和较大的份额,其中叉车阀类液压件系列新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70%,装载机阀类液压件系列新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0%。海宏产品在技术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方面处于国内液压行业前列,综合经济指标连续10年位于国内液压行业前茅。
在玉柴集团的六大产业板块中,工程机械板块的规模仅次于核心业务发动机板块。控股液压件企业,一方面,可解决液压件的瓶颈难题,另一方面小挖配件国产化,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为做强做大玉柴工程机械板块产业集群,实现工程机械板块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控股海宏集团是玉柴集司作为投融资管理公司近年来运作的又一成功典范。2006年,成功运作了汉鼎亚太与工程公司的合作,2007年,玉柴集团公司成功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40亿元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已争取到17亿元的项目贷款授信额度。在全球金融动荡、国内经济发展形势转淡的影响下,玉柴集团清醒地意识到,作为集团核心主业的发动机产业和工程机械产业所属的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基于“打造世界知名品牌,成就大型跨国公司集团”的愿景、“围绕经营主业拓展产业链,重点发展发动机、工程机械、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化工和物流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发展的策略和“投融资型管理公司”的集团定位,集团采用“战略管控+财务管控”相结合的混合型管控模式对各子公司来管理,集中力量做强做大主业产业集群,对关联度大、核心零部件的优良企业实行控并。海宏集团的控股,就是玉柴投融资管理实施的又一大手笔,未来二三年,玉柴集团将通过技术、资金、管理、市场支持,将海宏做强做大,成为专注于工程机械液压件产品的全球供应商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液压件生产基地。

在压电式喷发阀循环中,流体从阀门内部发动,暂存于撞针(活塞)和喷嘴之间。压电锥上下高速振动,发生动能,使得流体以精细操控的压力喷出,以在方针方位构成完美的点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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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过程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发生,最高可接连到达每秒1500次。该数字是与其他点胶方法来进行比照的客观根据。在实在条件下,每秒喷涂的点胶量将遭到所需喷涂尺度、胶水粘度和拼装的基底的水平运动速度等要素的影响。正如前文所述,在运用中,非触摸压电式喷发阀的点胶速度一般能比任何触摸式阀门快约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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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电喷发阀的作业原理首要依赖于压电效应和压电资料的特性。当压电资料遭到电压影响时,会产生形变,这种形变是因为在电场效果下,晶体内部的离子产生位移而导致的。在压电喷发阀中,一般安装有一块压电片,它一般是以某种压电晶体资料(如PZT陶瓷)为根底的。当电压施加在压电片上时,压电片会产生形变,导致其上的小孔或通道的尺度产生显着的改动。这种尺度的改动会引起流体的压力改动,从而改动流体的流量或方向。
为了完成对流体流量或方向的准确操控,压电喷发阀一般合作操控电路运用。经过改动电压的巨细和频率,能操控压电片的形变程度和流体通道的尺度改动,以此来完成对流体喷发的准确操控。
压电喷发阀的运用场景非常广泛。在SMT、FPC&PCB拼装职业、LED封装职业等范畴,压电喷发阀被用于高精度、高一致性的流体操控,如胶水、油墨等的点胶和喷发作业。在能源职业、电声职业、生命科学、光学、MEMS、RFID等范畴,压电喷发阀也发挥着及其重要的效果,用于完成非触摸式的流体操控,特别是在有空间约束的场合中。
此外,压电喷发阀在生物科学技能范畴也有广泛的运用远景,特别是在微流控体系中。微流控技能选用微型管道、微型阀门和微喷头号细小设备来操控流体,而压电喷发阀的高响应速度、高精度和长寿命等特色使其成为微流控体系中抱负的流体操控器材。
总的来说,压电喷发阀以其高精度、高效率的流体操控能力,在很多需求准确操控流体流量或方向的工业范畴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