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来源: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11-16 18:43:12

  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湖北省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全方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 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 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各市、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下,可列入各地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 额测算比例不允许超出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法律法规,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 选择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我省保有量 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 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区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资金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定期结算、发布区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补贴实施情况保持动态平衡。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应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  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 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 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 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好 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 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合乎条件 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 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 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 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 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 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 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组织抽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 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做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考核评估结果运用,不断的提高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要及时分析补贴办理时限,及时预警超时办理行为,加快补贴申请办理工作。

  各地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的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逐步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 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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